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对 管辖权异议 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