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北京公积金可按以下流程提取出来,具体为: 1、准备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根据不同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向原公积金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确定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如果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申请人需要尽快补充完整;如果审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准许提取请求并通知申请人去相应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公积金管理中心会通知申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 4、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名册办理个人开户,合计出需缴存的公积金总数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交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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