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每人只能拥有一个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对于多余的缴费账户应当予以清除。 同时在两地参保的,应到社保部门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将其中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中,以实现账户的合并。账户转移合并后,缴费年限不可叠加,但可退回部分重复缴纳的保险金,也就是个人缴纳的部分。或者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可与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将其他账户清理。将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金退还,利息并入个人账户,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重复参保的两种情形: 1、制度内重复参保 制度内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种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地区重复参保。一般表现为职工在多地同时间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居民同时间在不同地区参加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跨制度重复参保 参保人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般表现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公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居民还在参保地按年交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并不会重复累计到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里面,参保人如果有重复参保行为最好及时停止缴纳重复参保部分,并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业务。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