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哪些行为被视为主观恶意?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犯罪中的主观恶意表现为明知或应知走私行为的违法性,仍然故意实施的行为。主观恶意是走私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走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明知是走私品而购买、运输、储存、贩卖或者加工的; (二)明知是走私品而非法拆卸、擅自改装或者非法进出境的; (三)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走私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重大走私罪定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组织、指挥、资助走私犯罪集团或者走私犯罪组织的; (三)利用职务、职业便利实施走私犯罪或者利用海上、空中、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走私犯罪的; (四)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走私行为而汇集、运输、储存、销售走私品的; (五)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走私行为而为其提供重要技术、设备、物资、场所等帮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两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明知是走私品而出具虚假证明、证书、票据或者其他文件的; (二)明知是走私品而鉴定、评估、检验或者承运,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走私行为而为其出具虚假证明、证书、票据或者其他文件的。 以上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走私犯罪中主观恶意的表现形式,如明知是走私品而故意购买、运输、储存、贩卖等。对于这些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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