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三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