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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中什么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释义
    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中,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 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教育与国际接轨仍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一方面,我们面临着包括经济在内的各种资源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另一方面,我们国内原有的教育体制与西方国家的教育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即使在国内,我们的新旧教育观念也存在着愈演愈烈的撞击,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开放的一种重要形式,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内目前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仍不统一。
    首先,国内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和效果没有形成共识。对于教育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提法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历来把教育当作事业来办,直到1999年党的十五大和第三次全教会后才提出“教育产业”的观念,而国际上把教育作为产业来经营的观念早已通行了。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一种在服务贸易领域中产生的新的形式,实际上,我国对WTO关于开放教育领域的承诺也是在服务贸易的框架下做出的。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一种具有强烈意识形态特征的特殊行业,不能完全走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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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2: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