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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响水321事故直接原因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事故企业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主要成分是二硝基二酚、三硝基一酚、间二硝基苯、水和少量盐分等)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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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