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网友提问: B集团 公司 为了区分集团和下属项目分公司两个层面的职责、任务,向异地注册的下属项目分公司收取项目概算总额0.012%的集团管理费,并入项目概算范围,主要用于集团管理费支出,集团公司财务处理记入“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合计3000万元,请问这笔管理费是否缴税? 律师解答: 由于总、分 公司注册 地不同,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产生了营业税。如果集团和项目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这笔业务不仅产生营业税成本,由于母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要并入利润表,还将产生相应的 企业所得税 ,当然,相应的服务性支出和营业税成本可以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本案中,B集团公司将收到的管理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实质是向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