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配偶的女性领养孩子的条件 |
释义 | 一、无配偶的女性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1、无配偶的女性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孩子的程序有哪些 1、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提供相应的材料;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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