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GB 7231—2003标准,对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管道的标识方法 3.3.1在管道上进行带箭头的色环标识,其宽度根据管道的直径而定。 3.3.2管道是直线时,两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3.3.3标识地点应包括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管道上和 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3.3.4管道应注明物质的名称,标在两个带箭头的色环标识之间。 3.3.5管道标明的字体或字母,以及箭头的最小尺寸应能以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法律依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