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
释义 | 起诉离婚所需的证据包括结婚证、婚姻基础状况证明、夫妻感情变化证明、夫妻关系现状证明、曾起诉离婚的证明、双方经济状况证明、住房证据材料、子女状况证明和财产清单。这些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才会采信。若对证据获取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的证据如下: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的证据取得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在证据取得方面如果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7、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8、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9、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如果夫妻双方都比较富裕,则需要调查清楚一方的财产情况,以免遗漏,还要防范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如果是另一方的收入比较高,有必要查清对方的财产情况了。 结语 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离婚诉讼至关重要。起诉离婚时,您可以准备以下证明材料:结婚证、婚姻基础状况证明、夫妻感情变化证明、分居证明、法院判决书、双方经济状况证明、住房证据材料、子女状况证明以及财产清单。如有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在证据取得方面更加得心应手。记得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以确保您的离婚诉讼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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