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军衔可不可以带走 |
释义 | 退伍军衔不可以带走。 义务兵是国家供给制,身上穿的(军装等),日常用的(洗脸盆、毛巾、被、袜、鞋、帽等),都是国家无偿发放使用的,完全属于个人用品,退伍时所有个人用品都是可以带走的。 但武器、弹药和其他训练器材、模具等都属于现役期间,免费配备使用的,退出现役时一律都要留在部队。这是因为有些部队装备、器械都属于涉密范畴,不能流落到社会上去的缘故。 义务兵即使退伍之后,也要进行保密教育,也不得随意带走部队涉密物品或者散布军队涉密事项,这是退伍之前要签署保密保证的,是退伍战士的法律义务。 除了军衔、编号不能带走外,军装是可以带走的,你临走时除了战友通讯录外,不能再有暴露部队番号及位置的东西了。 在退伍之际,除了一张退伍证、补贴证等,再加上一些生活用品,例如军被、皮鞋、脸盆等等,其余的东西,包括枪支、刀具、军用地图、军装,甚至是雨衣,都是不可以带走的。 为了能够将军装节约利用,通过将部分军装经过修理、翻新,可以补发给那些军装严重损坏或是丢失的在役军人,同时还可以分发给部分指定单位,例如施工部队等,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这部分军人对于军装的需求量较大。 法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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