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的条件如下: 1、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5、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6、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所以国家对药店的开办要求比较严格,流程也比较复杂,简单来说需要以下资质: 1、药店从业人员中必须有执业药师证; 2、必须通过《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3、取得《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 4、若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还得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其他(零售药店开办条件与其经营产品有关,经营不同品类产品所需要取得资质均不同。具体可免费咨询言成商务)。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