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目录 |
释义 | 新版医保目录调整正式进入了轨道。6月2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正式挂出《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正式方案的公布,意味着新版医保目录调整正式进入了轨道。方案明确: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申报;11月份公布结果;明年1月1日落地执行;6种情况企业可以参与申报;申报条件向罕见病患者、儿童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完善了准入方式,非独家药品准入时同步确定支付标准;改进了续约规则,更利于稳定预期。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筹资只有900元左右,且其中三分之二来源于财政补助。因此,必须牢牢把握“保障基本”的制度定位,重点将临床价值高、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纳入目录。坚持“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保障基本”的定位,综合考虑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药品价值等因素,稳步提升保障水平。2022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 (一)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参加2022年药品目录调整。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纳入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2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2022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2022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2023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常规目录部分的药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新版医保目录调整正式进入了轨道。6月2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正式挂出《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正式方案的公布,意味着新版医保目录调整正式进入了轨道。方案明确: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申报;11月份公布结果;明年1月1日落地执行;6种情况企业可以参与申报;申报条件向罕见病患者、儿童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完善了准入方式,非独家药品准入时同步确定支付标准;改进了续约规则,更利于稳定预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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