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学生在家庭学校社会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小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一、学校老师对学生的财产侵权案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二、教师有哪些权利? 教师有以下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行为和学业成绩; 4、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深造或其他培训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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