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狗打架受伤不算工伤 |
释义 | 为争抢工地内的狗用来看门,密云一处工地的警卫张某被同事打成轻伤,因未被认定为工伤,张某将认定机关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认定机关的结论。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上诉,但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张某与周某同为密云一处工地的警卫,张某负责工地前门,周某负责工地后门,为防止小偷偷后门附近的建筑材料,工地在后门拴了一条狗,由后门警卫负责管理。 2008年5月3日晚,张某、周某二人同属夜班,晚饭后张某到后门处,想把狗拉到前门,被周某阻止。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用手电殴打周某,周某则用螺纹钢猛击张某腰、胸等处,造成张某轻伤,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社保局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未对其认定为工伤。为此,张某起诉社保局。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因与周某争狗受到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驳回了原告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划分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案例】康某系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该村委会主任同康某签订《林木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内属于该村的树木400余棵交由康某看护管理,待成树后按五五分成。后村委会换届,村委会以该合同当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严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侵害了集体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判决】2014年6月,通州区法院认定该村委会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符合《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故判决双方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判决后康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康某称村委会存在缔约过失,可另行主张权利。2015年,康某以该村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以该村委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存在缔约过失,应对其损失程度赔偿责任为由,要求该村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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