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和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是航空器。如何理解航空器,立法中没有明确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认为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供应,海关和警用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指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国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属于国内犯罪,不应构成国际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以作为其他犯罪处理。侵占非民用航空器,作为国内犯罪,应当按照本条判刑。其次,必须以暴力、恐吓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受害者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失去抵抗力或者无法抵抗的身体强制方法。抢劫者携带匕首、枪支、炸药、雷管、起爆装置等乘客和单元人员(包括驾驶员、副驾驶员、领航员、报警员、机械员、通讯员、乘务长、空中先生、捆绑、殴打、杀害、伤害、爆炸等)。恐吓是指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恐吓使受害者无法抵抗的精神强制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威胁以外不能抵抗受害者或不能抵抗的强制方法。劫持是指罪犯根据自己的意志强行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例如改变航空器的飞行路线和着陆地点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管是什么目的,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劫持飞机的,亦应依法追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