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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怎么办理不动产权证?
释义
    群众、企业自主在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待网上审核通过后,登记中心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其领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一、房产证和产权证的区别
    房产证是产权证的一种。房产证全称《房屋所有权证》,特指经过房管部门审核,将房屋所有人记载到房屋登记簿,并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的一种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由房管部门管理。而产权证则包含了多种财产,包括房屋、土地、海域、林木、车辆等,由相应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管理。产权证同时记录除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包括抵押权等。目前对于经登记才生效的产权制度,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权登记簿。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权博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记载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同时记载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是否可以买
    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买。
    车位的物权,不能进行过户、转让,只能自己使用或转让使用权,车位作为不动产也是需要有产权证明才能获得物权,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三、借父母的名义买房该找谁
    在一般情形下,借父母名义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按照不动产登记权属,这个房子归父母。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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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