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一般是包含了院子的面积的,院子的面积一般是不能超过房屋的面积的。建房围院子也必须是在合法的被批准的建筑区域红线以内的位置,不得在耕地、林地等区域建造。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二、切实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三)严格宅基用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对现有住宅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用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 为便于群众监督,各地应对用地指标、申请宅基地的户数、审批条件和结果等,张榜公告,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