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电人不注意安全用电,在合同法上可能面临什么后果怎么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主要是指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即违章用电行为,现实中曾经出现过: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标用电;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用电人有违章用电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除了依照行政管理类的法律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之外,从合同关系考虑,违章用电属于违约用电行为,用电人违章用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供电人中止供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