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哪些业务 |
释义 |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业务。 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除了必须遵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守: 1、严格贷款资信审查,实施担保,保障贷款按期收回的原则。 2、守法经营的原则。 3、公平竞争的原则。 4、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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