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国交换生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去外国当交换生的条件有: 1、财力证明 2、三封学校老师的推荐信 3、语言考试,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4、个人陈述 5、高中成绩单 6、凡是初三,高中的在校中学生,未参加过交换生项目,在学校学习成绩中等通过slep考试及在线英语面试 拥有正确的政治思想 交换留学生政治思想要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品德素质优良,并且没有任何违规记录。 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想要成为交换留学生,大学本科的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通常需要成绩非常优秀才可以。同时交换留学生需要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一般去到国外的大学都对外语水平有一定程度的要求,每个学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想要成为交换留学生,外语水平必须达到所去学校的要求。 家庭经济条件满足需要 交换留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必须可以支付留学生前往国外学校学习的食宿费用。并且学生作为留学生学习的时候,仍然要交学费,以保留在国内学校的学籍。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交换留学生需要身心健康,所以交换留学生必须提供体检报告,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就可能申请失败。 什么是护照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 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 护照(Passport)一词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也就是说, 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所以,世界上一些国家通常也颁发代替护照的通行证件。 法律依据: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本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身体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 1.国家公派出国的各类留学人员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选拔工作的组织,由国家教委组织安排。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和选拔工作,由选派的部门、地方、单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的指导原则和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安排,并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选拔,实行单位推荐,学术组织、技术部门评议(考核),人事部门审核,领导批准的办法。 3.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的选拔方法,实行考试与德、智、体全国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七)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的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准备和集中学习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派出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短期集中学习,帮助出国留学人员做好思想准备。集中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等。 (九)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停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十一)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规定和管理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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