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官僚资本实行没收政策,对民族资本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进行“和平赎买”. 2、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度形式。创造了从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营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对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分别采取“四马分肥”和“定息”的利润分配政策; 3、注意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经费负担办法的若干规定》 工商业联合会在协助国家推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协调阶级关系上,过去曾起了相当作用,今后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采取适当办法,帮助它们克服目前在经费上遭遇的困难,维持其必要的开支,以利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一九五四年二月,前政务院财委六办曾根据若干地方关于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对会费负担过重的反映,拟了一个新的负担标准,发至各地征求意见,各地意见也会陆续报来。但因情况改变,所拟的标准已不完全适用,致未能修正发出。目前,随着手工业劳动者协会的陆续成立和小商小贩改造道路的明确化,有一系列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加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