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
释义 |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裁判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犯本罪;其次,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第三,成立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节严重,对于本罪而言,情节严重只是加重法定刑的依据。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来看,其实处罚也比较重,建议诉讼过程中最好委托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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