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
释义 | 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的罪名具体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犯罪。此前,湖北省孝感市委原书记潘启胜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时,通报也指出其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犯罪。 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紧盯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持续深化国企反腐败工作。去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为了保持国有公司、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下规定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他们才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权,其他主体无权直接处分国有资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该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经办人员、管理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责的主管机关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其动机是徇私。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是出于徇私的动机而故意为之,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是由于思想认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等过失,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并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关于上述行为,需要从四个方面判断把握: 1.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根据相关规定,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徇私舞弊具体是指行为人为徇个人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做违反国家规定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等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低价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实践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进行了不公正的资产评估、或虽进行了公正的资产评估但仍以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或者存在渎职行为,该如何处理?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家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或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其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对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罪的处罚,刑法根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不同规定了两档刑罚: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涉嫌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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