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诉法144条内容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对于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这种行为完全是违反了我国的食品管理法,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要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因此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上面就会从案件的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依照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