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移送检察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涉案财物的移送:(1)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3.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处理:(1)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2)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