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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言词证据包括哪些方面?
释义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是基于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意见。言词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重点和难点,但也存在虚假情况的危险性。非法言词证据包括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和取证方法不合法三种情况。这些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则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尽管鉴定的客体是实物、痕迹、声音、气味等等,但经过鉴定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则是有关专家根据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对送鉴物提供的鉴别、判断的意见,归根到底,仍然还须以鉴定人言词(包括文字的表述)为其表现形式,因此,鉴定结论也还是应该归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通过询问、讯问等而取得的陈述,常被固定于各种笔录之中。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又称之为人证。它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是法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认证的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通过人的陈述内容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一种较为特殊的言词证据,是鉴定人对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结论。本文不加论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是证据种类中最不稳定,也是潜伏着证明虚假事实情况“危险性”最大的一类证据,正确认证对于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密切相关。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上,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一)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二)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三)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辞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可能是进行威胁,暴力等产生的证据,这种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不会承认。
    结语
    言词证据是刑事司法中重要且难以认证的证据。它通过人的陈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鉴定结论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由专家根据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提供的鉴别、判断意见。然而,言词证据的稳定性较差,存在虚假情况的风险。因此,正确的认证对于确保裁判质量至关重要。非法言词证据可分为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和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三种情况,其中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辞证据是狭义上的非法言词证据。这些非法证据是无效的,法院将不予承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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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