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脱贫之日起建立几年过渡期 |
释义 | 脱贫过渡期为五年,即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产业,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分层分类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发挥中央单位和社会力量帮扶作用,继续支持脱贫地区增强内生发展能力。 过渡期内要干什么? 一号文件指出,5年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文件提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脱贫地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文件提出多条详细举措:广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深化拓展消费帮扶;持续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各地自主选择部分脱贫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等。“将脱贫群众镶嵌在乡村振兴推进的有机链条上”,雷明说。同时,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是重要工作之一。文件提出,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开发式帮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第二条 第三款 设立衔接过渡期。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抓紧出台各项政策完善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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