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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措施
释义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有以下这些:
    1.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3.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等。
    4、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什么是未成年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应当采取哪些管理教育措施?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予以训导;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什么是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1.予以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9.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哪些情形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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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