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商标无效宣告的质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九个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质证是商标复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一般来讲,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被申请人会进行答辩,之后国家商标局会把被申请人的答辩文书转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对被申请的答辩文书进行质证,也就是质证程序。但是被申请人是否进行答辩,申请人是否进行质证,国家商标局都会进行裁决。 一、宣告商标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1、准备无效宣告申请书件 无效宣告申请所需书件最好根据以下顺序摆放装订好:(一式两份)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2)评审材料目录; (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商标代理委托书(若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签章的委托书);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7)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2、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件至商评委 申请人或代理人将无效宣告申请相关书件提交至商评委,并缴纳商标评审费750元/类别。 3、商评委受理并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后,商评委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无效宣告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答辩。无效宣告过程中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当事人双方查看对方的理由和证据。 4、商评委作出裁决 商评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看相关证据后,将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的裁决。当事人若是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