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关于建筑施工噪声 1、限制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学生学习,禁止夜间建筑施工产生噪声。禁止在每日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在居民集中的地区和学校附近的工、矿企事业单位若产生噪声也按此要求执行。 2、考试期间(高考6月7日、8日,中考6月16日、17日)全天禁止成都市考点周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混凝土浇筑和电锯、切割机等易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二、关于餐饮业及文娱 1、禁止餐饮业及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干扰学生学习休息,在居民较为集中的地带和学校附近,6月6日—8日、6月15日—17日停止产生噪声的营业活动。防止露天娱乐场所、室内娱乐、集市及室内外装修等活动的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影响学生休息。 2、接受考生集中住宿的宾馆,其娱乐场所在考试期间(高考6月6日—8日、中考6月15日—17日)停止营业。 三、关于城市区域内噪音 1、禁止在城市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2、严格控制城市区域内机动车辆喇叭噪声(救援车除外)。 3、高考、中考期间,各区(市)县要在考点周围发布通告,除紧急抢险和救护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产生噪声干扰考试。违者坚决取缔并依法严处。 四、噪音投诉电话 市民在高考、中考期间若发现噪声污染影响考生学习、考试和休息可拨打以下投诉电话: 因道路交通产生的噪声污染:9621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