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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期如何处理
释义
    

法律主观:
    


    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经办案的县能以上公安机关同意,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除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外,行政拘留仍需执行。 行政拘留的决定作出后,证明该案已侦查终结,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案应重新按刑事案件立案,否则,不会上升为刑事案件,也不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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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