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经办案的县能以上公安机关同意,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除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外,行政拘留仍需执行。 行政拘留的决定作出后,证明该案已侦查终结,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案应重新按刑事案件立案,否则,不会上升为刑事案件,也不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