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好意施惠关系既然不属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请求施惠人履行。 1、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缔约合意。合意不单指双方对契约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意,也包括双方是否有意使之成为契约,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 3、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交易习惯,是实践生活的规则,它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和语言习俗。这种习惯或者习俗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交易参与人阶层,该交易阶层的成员通常都是实行这些习惯和习俗。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契约区分之关键,是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识别。施惠人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应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认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从而使双方之间本为好意施惠的关系变成无偿契约关系。当事人自愿负法律上之义务,法不禁止,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买卖、赠与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通常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2、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3、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赠与、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