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产生的债务,如赌博;(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除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建自建用于生产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