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本级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车辆购置预算安排,组织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按规定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