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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渠遭到破坏找哪个部门
释义
    水渠遭到破坏:
    1、可以向水渠的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反映。如果是行蓄洪的水渠,可以向水利局反映,如果是用于抗旱排涝的,也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因为,大型的水渠一般都是归水利部门管理,而小一些的水渠只是为了抗旱排涝,都是归地方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管理,分清不同的管理部门,就能通过不同渠道反映。
    2、找当地村委会投诉,村委会即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当地政府及时向水利局报告。视其破坏程度,水利局会派员与乡镇、村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被坏的程度、影响的范围开展调查,查清事实真象,严重的还可以请当地公安介入,进入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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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