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界人士25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就东星航空破产重整申请一案,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23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湖北省高院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东星航空破产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对东星航空的破产重整申请。3月30日,应境外飞机租赁公司通用公司等对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申请,武汉中院立案受理了东星航空破产清算。6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武汉中院认为,东星航空重整无事实基础,破产管理人依法解除了东星航空与通用公司之间的飞机及发动机租赁协议,通用公司已开始行使飞机及发动机的取回权,东星航空恢复正常经营已无可能,已经失去了重整的事实基础。同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通用公司一方债权人申请对东星航空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中国航油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无法律依据。中国航油在上诉状中称,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项赋权性规定而不是禁止性规定。破产法明确赋予了上诉人提起重整申请的权利。中国航油称,东星航空所拥有的资产,在清算程序下将完全失去价值,而这些资产在重整程序下却能发挥巨大的经济效能。目前,虽然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已经解除了与通用电器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飞机租赁合同,但东星航空进入重整程序后,新的资金将会注入,完全可以从其他飞机租赁公司重新租赁飞机,继续运营。另据上诉人与其他债权人沟通,包括油料公司、机场公司在内的大多数境内债权人都倾向于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重整,愿意积极参与东星航空的重整,并愿意延缓还款期限、债转股、注入资金等方式切实推动东星航空的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