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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兵退伍兵怎么补社保
释义
    一、补缴年限
    1.一般退役军人社保补缴年限不能超过本人的军龄,不管是欠缴还是断交,都不需要收取滞纳金。
    2.退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
    二、补缴手续
    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三、补缴资料
    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补缴申请表、社保缴费记录等。
    总的来说,农村退伍军人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情况的允许补缴,并且不收取滞纳金。
    出现以下情形,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2、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另外,没有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允许参保,首次参保时间为本人入伍时间。在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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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