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上次浙江省调整工资是在2015年11月1日,分别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