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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概念及具体范围。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的地类。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模。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程序。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法律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 (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 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 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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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