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去解除权的原因在于: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行使解除权。如果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如果无规定也无约定的,是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