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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信人怎么申请解除
释义
    解除失信名单的方法具体如下:
    1、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
    2、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
    3、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
    4、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2年;
    5、可向法院申请消除。
    可以判定为失信人员的情况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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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8: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