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口信用证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保证性文件。 开证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进口付汇名录》内或持有《进口付汇备案表》。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处置权,财务制度健全,资信良好,且履约能力强。 3、进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若属国家控制商品须提供相应批件。 4、提供规定比例的 保证金 。 所需材料 1、《开证申请书》。 2、 营业执照 (首次开证时需要)、进出口合同(代理开证协议)、进口许可证 3、保证金入帐证明或其他担保文件等材料。 建议与提示 1、在贸易融资客户授信额度内可简化审批程序。 2、全额保证金的进口开证业务,视同低风险。 3、符合条件的客户,我行可减免开证保证金。 4、可以叙作进口押汇,而不占用企业新的授信额度。 法律客观: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