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具体如下: 1、在失业之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与用人单位缴纳失业金的年限在1年到5年之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原因如下: (1)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缴纳失业金的年限在5年到10年之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18个月; 3、员工与用人单位缴纳失业金的年限超过十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24个月; 4、如果再就业之后又再一次失业的,会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过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