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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持股人算不算公司股东?
释义
    股权代持人也算是公司股东。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
    股权代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在公司登记事项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公示的股东不符或不完全相符。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商事登记事项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如果公司登记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的股东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公示的股东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
    2、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契约、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也就是说,显名股东和隐名出资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并通过公司设立者的申请登记行为使之得以实现。如果是由于申请登记者的错误申请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有误而造成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者不一致,则不是隐名出资的问题了。如果显名股东为虚构主体,但由于显名股东实际上并不存在而不产生隐名出资法律关系;
    3、隐名出资中的隐名指的是公司登记的公示状态;公司中其他股东对隐名出资情况是否知悉并不影响隐名出资的成立,但知情与否可能会影响到其在公司里的权利和义务;
    4、隐名出资由于与公司登记的公示原则相背离以及对其他股东信赖利益的损害,而被认为是非适法状态;但是隐名出资关系本身并不会因此被赋予完全否定性的效力评价股权代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在公司登记事项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公示的股东不符或不完全相符。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商事登记事项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如果公司登记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的股东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公示的股东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
    2、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契约、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也就是说,显名股东和隐名出资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并通过公司设立者的申请登记行为使之得以实现。如果是由于申请登记者的错误申请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有误而造成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者不一致,则不是隐名出资的问题了。如果显名股东为虚构主体,但由于显名股东实际上并不存在而不产生隐名出资法律关系;
    3、隐名出资中的隐名指的是公司登记的公示状态;公司中其他股东对隐名出资情况是否知悉并不影响隐名出资的成立,但知情与否可能会影响到其在公司里的权利和义务;
    4、隐名出资由于与公司登记的公示原则相背离以及对其他股东信赖利益的损害,而被认为是非适法状态;但是隐名出资关系本身并不会因此被赋予完全否定性的效力评价;但隐名出资人可能会因“隐名”而使其权利受限、责任扩张。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但隐名出资人可能会因“隐名”而使其权利受限、责任扩张。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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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3: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