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图不属于作品,地图的绘制者不享有著作权。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地图属于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绘制地图也不属于创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