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视作品权属认定方法 |
释义 | 1、如无相反证据,以影视作品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 2、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无相反证据的,以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 3、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参考,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4、无相反证据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5、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著作权归属。 一、电影的著作权是谁的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二、保护电影著作权的建议 1、规范专业术语,明确权利归属 相较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电影中署名的人员特别多,不能简单地认为在其中署名的人都享有著作权。而目前中国电影行业中的行业术语还不够规范,出品人、制片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监制、导演等名称的含义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混用。因此,要明确电影的著作权归属必须先明确制片者的身份和职责,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权利义务,减少矛盾发生的可能性。 2、著作权人在片头片尾进行署名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因此电影的著作权人应当在电影的片头片尾规范、真实地署名,如:本影视作品著作权归某某公司所有。这样就能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没有其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著作权的权利证明。 3、签订合同明确权利,避免纠纷产生 一部电影的完成涉及多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只负责投资而不享有著作权,有的公司只负责拍摄而不享有著作权。有的作者对歌曲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的歌曲著作权归属于电影著作权所有人。所以,为减少日后纠纷的产生,必须在各方主体确定合作关系的同时就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避免在多份合同之间出现矛盾的约定。 4、进行著作权登记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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