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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租房上海新政策2021
释义
    法律分析:
    1.房源要求和标准
    公租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套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2.规定准入条件
    一是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优先保障对象
    优先人才类及二孩家庭等。另一方面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
    法律依据: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 房源筹集渠道。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运营机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
    (二) 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三) 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一) 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各区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前,应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 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街道(乡镇)等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
    (三) 配租供应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可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四) 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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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4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