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此举是违法行为,侵害了市民的隐私权。 政府或市民给银行提供市民信息,目的是让银行办理社保卡,而非银行卡。银行把这些信息挪作他用,在市民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办理银行卡,明显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种欺骗行为,市民完全可以起诉银行。银行假借用户名义办卡,违背了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原则,合同本身并不成立。 银行卡一旦办理成功,就意味着一种合同关系的成立,用户不仅要享受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并非说不收卡费年费,就是万事大吉。 但银行卡包含了许多权利和义务。毕竟用户办理银行卡是要承担许多义务的,比如透支不还钱,是要计算利息,一旦产生其他费用,所有银行卡都是原始密码,一旦银行卡丢失,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卡内金额将会有被盗甚至被透支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